目前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各种业态百花齐放,商品销售利润也一路下跌,各个企业都想摆脱这种困境,从混战中脱颖而出,因此“高效率消费者反应”就日益被广大药品零售企业所关注。
在“高效率消费者反应”(即ECR)的理念倡导下,越来越多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大力推行品类管理,而商品的分类与编码就是品类管理最为基础的工作之一。
药品分类
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类方法很多,但是我们首先来看看品类的定义。“品类是易于区分,能够管理的一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在满足自身需要时认为该组产品或服务是相关的和(或)可以相互替代的。”在这个定义里,需要说明的是品类不仅是一组产品也可以是一组服务;目前零售业倡导的“购物是享受”之原因也在于此。同时这个概念里很重要的一点是:消费者在满足自身需要时认为它是相关的或可以相互替代的,这就给了一个标准,什么才称为品类?可以替代的产品和(或)服务集合才是品类。
但是我们国内有的企业恰恰在这个方面做得不是很好。有的企业直接按照GB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根本没有考虑到企业的运营管理效率及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有的企业完全按照自己的运营效率来设计,没有考虑到与供应商和其他药品零售企业的兼容性这个因素。因此,商品分类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各个分类下还有详细的剂型及用药区分。如:心脑血管类可细分为成片剂、丸剂、水剂,还有另外一种分法,就是分成抗高血压类、抗心律失常类、镇静安神类等。
商品编码的原则及种类
亦称商品代码或代号。商品编码是赋予某种商品或某类商品的代表符号,这种代表符号可以由字母、数字组成,也可以由特殊的标志组成。
商品编码是建立在商品分类与编制商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商品编码与商品分类、商品目录是密切相关的。
实行商品编码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商品经营业务的计划、统计、管理等工作,有利于商品分类的通用化、标准化,为商业现代化管理提供条件。
商品编码具有以下原则:
唯一性原则
必须实行一品一码、一码一品的唯一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代码必须稳定,不宜频繁变动,否则将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此,编码时,代码应考虑其最少变化的可能性,一旦确定后就不要变更,这样才能够保持编码体系的稳定性。
可识别性原则
编码时必须确定明显的识别标志,即按物品的类别、属性进行分项编码,必须达到便于识别、查询的目的要求。
可扩性原则
负责编码的机构,在编制代码结构设计、分配代码时,要充分考虑到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新产品开发,为新类目的增加和旧类目的删减留有余地。
简明性原则
对商品编码时应尽可能简明,代码长度应最短,以利于阅读、操作,减少计算机处理时间和储存空间,以达到减少差错、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层次性原则
编码时层次要清楚,要准确地反映商品分类体系的并列与从属关系和商品目录的层次性,使代码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统一协调性原则
商品编码时要与国际通用商品编码制度协调一致,要同国家商品分类编码标准相一致,从而实现商品经营业务管理和信息交流的统一性。
自检能力原则
商品编码是一项复杂而又十分精细的工作,要求必须做到代码校验、校正的方便性,而且做到计算机有自动检测差错的核对性能。
商品编码按其所用的符号类型可分为数字型编码、字母型编码、数字和字母混合型编码以及条码等。
一个公司的运营可能会有很多种不同分类标准的需要,比如:按供应商分类,以便对供应商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最重要的供应商伙伴,选择、培养有潜力的供应商以在供应链上占有更大的话语权;按商品的贡献度来分类,它可以有效区分商品对零售商的贡献,以确定其采购渠道及策略、价格、销售策略、陈列位置等等;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标准分类;按西药、中成药分类等分类方法,并以此建立合理的编码体系。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多维的商品分类标准和商品编码体系。这样通过分析才能发现药品零售业的真谛,从多个角度考量商品,建立起符合自身条件的商品分类体系,才能实现更高效率的运作,既获得更佳的商业收益,同时也更大限度地满足顾客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