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连锁商业协会2009年度有关国内零售企业防损状况的调查显示:
目前国内零售企业对于损耗的处理方式又以下几种:
1、全部让员工或供应商补偿的比例是2%
2、超出部分让员工或供应商补偿的比例是26%
3、自己承担的比例是28%
4、超出规定部分让相关人员补偿,低于规定标准予以奖励的比例是43%
在这个调查结果中,只显示了不同处理方式所占的比例,并没显示出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的处理方式及员工承担补偿的方式(如工资、奖金。)
据本人了解,损耗不论大小全部由自己承担的主要是一些外资及国内大型连锁企业,对于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10亿以下的)采用的主要是超出部分让员工或供应商承担。
可以这样说,在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本人推荐的是超出部分让相关人员补偿,低于规定标准予以适当奖励的方式。
在超出部分的相关人员补偿上,建议采用和奖金挂钩的方式。在低于损耗标准的奖励上建议奖励现金作为门店的公共基金,(员工活动使用)不鼓励发奖金直接给个人。
不管采用那种处理方式,有两个问题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其一盘点损耗的真实性;其二供应商补损的科学处理。(不应计算在盘点损耗内)
以上建议只是个人的管理及咨询经验总结,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责任连坐 不通法理
陈纪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世纪联华温岭振兴店的超市防损制度,也许在其他很多的超市也同样存在。这一制度初看是超市的内部管理,但作为纠纷出来以后,我们分析一下可以发现,其实这并不是简单的单位内部制度问题。超市促销员虽然在超市里上班,但实际上受雇于他们所促销商品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此,我认为超市规定的规章制度只对超市的员工有效,除非与雇佣促销员的公司另有协议,促销员不受约束。
在促销员进入超市促销前,公司与超市必定达成了相关的合作协议,促销员进入超市进行促销工作系受公司的指派。促销员应遵守超市的哪些规章制度,公司与超市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如果合作协议中约定促销员对超市的现有及今后制定的制度都无条件遵守的,促销员应当遵守,但促销员因职务行为造成超市损失的,应由促销员受雇的公司承担。如果合作协议中未约定促销员是否无条件遵守超市今后制定的内部制度,而超市又要求促销员遵守的,促销员可以拒绝接受。
本纠纷中,还存在促销员在《考核办法》上签字认可的情形,该签字的《考核办法》是否当然地具有法律效力,对促销员有约束力?《考核办法》规定,损耗超过千分之五的,超出部分包括促销员在内,所有员工(含促销员)都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查清损耗原因的,由责任人员赔偿,查不清的,按照此办法执行。超市的损耗系由他人的侵权行为(如盗窃行为)造成,而非由促销员的促销行为造成,故超市的损耗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而不应由没有过错的促销员承担,就算无法查找到侵权行为人,该责任也不应由促销员承担。由所有员工(含促销员)承担该责任的制度无疑类似于古代的“连坐”制度。故从这一制度的内容上看是显失公平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及合同系可变更或可撤销,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外,该纠纷中又提到促销员被超市开了罚单,要求缴纳罚款若干的情形。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法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企业不享有行政处罚权。超市行使罚款这一处罚权系违法。超市如果要求促销员按照超市的制度按时上下班等则需通过合法的途径。
全员防损 自有理由
翟乃玲:杭州大厦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超市“全员防损”的做法应该是为了降低产品损失率,加强防范,使得每个员工都能提高工作责任心,防范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限定或者禁止的,而且超市的员工也是同意的,那我觉得是合理的。在满足上面两个条件下,促销员和其他职员并没有什么区别。这是由于超市的“个性”决定的,我们杭州大厦的超市不会采取这种方法。
超市产品的损耗是一种风险,全员防损相当于使全体员工共同分担这份责任。搞一次两次,员工自然就会上心,对于商品的保管就会尽心尽责,这样就会慢慢减少超市的损失。这也是提高员工的经营意识的一条途径,这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员工如果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就意味着他们同意接受这种规章制度和文化,应该遵守相关的合同。
当然,如果国家有规定禁止这种行为,或者是超市在没有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因此使得员工不满甚至反对,该超市的做法就是不对的,应该予以取缔。
之所以说这是由超市“个性”决定,这应该与超市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我想如果超市能通过别的途径控制损失,就不会采取这种方式来防损。如果超市的货架较低,经营通道距离合理,视野较好,同时面积不大,员工的人数也合理,那么通过一般的机防和人防就可以很好地防范损失,就不需要这个制度。而有些超市的货架也有储货的作用,所以相当高,通道也狭窄,客观上削减了人防的作用。这样一来防损力度自然也被削减,超市的损失率也会比其他同行们要高。一般超市都有一个预期的损失率,在这个损失率之下,超市能保证其正常运营和利润获得。如果不能通过人防和机防防范损失,损失率居高不下,企业就会通过各种可行的方法来降低风险。比如我们杭州大厦的超市,货架大多在1.3米以下,开放式销售中完全能控制损失,自然就不会考虑实行这样的措施了。
损失平摊 不合情理
沈国英:乐购超市服装促销员 超市全员防损这个事情我不清楚,我们这儿没实行。超市的亏损要算到我们头上,我觉得不妥当。你说这么多商品,搬运、售卖的时候有各种各样的可能性,还有这么多顾客来往,有损坏或者丢失在所难免,没法控制,并不是我们有意造成的,不能归咎到我们头上。否则谁还敢在超市干哪?我就算有10双眼睛,也不能确保万无一失啊。比如说我今天负责这些促销装的袜子,有些没素质的人拆开包装偷两双也是有的,这种损失很难说。当然,万一是有人因为上班的时候谈天说笑、没尽到职责导致商品的损坏,这是另一回事了。
徐恒:乐购超市玩具促销员 超市的商品损耗?一般像我们店里,如果损坏得的确非常严重,可以向厂家调换,这样损失就不会太大。这个好像也是超市里面的惯例吧。一般生产厂家都可以调换商品。这样子就没有什么损失要让我们承担的。如果要让我们来承担损失,这个有点不近人情。像玩具区,常常有顽皮的孩子来玩玩具,不小心损坏的事情非常多。可是你又不能把东西放在玻璃柜里不让看吧?买东西总是要挑选的,精明的客人往往要仔细看过后才买。既然是超市,开门迎客,这种损坏就难免了。
李艳:欧尚超市促销员 一般店里面人看货看得比较紧,特别是一些贵重的商品,你会发现促销员以及其他的员工特别多,这就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可是有的时候还是看不住的。不能用这个罚人吧?真要罚,我觉得那就干脆规定责任到人,是谁负责的产品出了问题就由谁负责,不能让大家都遭殃。
刘晓燕:好又多超市促销员 我们促销员除了为顾客服务之外,也有责任看好商品。不过要我们为这些损失负责的说法我好像从来没听说过。一般不会有大的损失的,产品如果销售前就有问题可以向厂家调换,放到柜台后大家看得比较严。我想超市不会这么做的,没这个必要啊。
沈凡力:杭州百安居杭海店店长 我个人认为,超市卖场损耗由全员来承担,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一般作为一个卖场损耗是难免的,这部分费用是算在成本之内的,投资人开店让员工来承担损耗,谁碰上了也想不通的。只能是在个案处理中,如食品部经理没有及时上报过期商品造成的损失,的确是因员工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损失,才可以进行经济处罚。百安居的做法比较人性化,既强调全员防损的意识,但决不搞责任“株连”。哪怕对防损部门的员工出现小差错,第一次也是教育为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不是靠“高压政策”能培育出来的。
刘文武:世纪联华华商店经理 超市损耗形式多种多样,有些的确是员工直接造成的,有很多可以说是间接造成的,要全员来承担责任,很多时候是牵强的。比如我是做行政工作的,平时很少去管理卖场现场的事务,某某商品损耗过大,要求做行政的也要承担责任,不是很冤屈吗?
如今这种明显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在一些外资企业内会被经常采用。从理论上讲,可以增强全员的主人翁意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谁会打心里支持?作为一家超市来讲,造成损耗的原因是很多的,每个环节分工不同,主要的职责不同,把别人造成的损失让全员来承担,可能会造成员工“破罐子破摔”,反而不利于控制内损。我个人认为,超市损耗由全员来承担,这个管理方式过于简单,对防损的真正作用比较小。其实,只要超市内各个环节都认真完成了本职工作,内损一定会降下来,何必来这么一个不被理解的“绝招”。
王晨之:麦德隆江干店楼层经理 一有损耗全员承担,这哪行啊?做任何事情都有分工、都有职责范围的,别人明显造成的损失,要一个在另外的岗位上很出色的员工来共同承担,这还怎么开展工作?这样的单位还有谁愿干?我认为,这种不分青红皂白,责任大板乱打的管理方式,最后会严重挫伤优秀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超市的健康、稳定发展。